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:
最长:37天(逮捕前侦查阶段)+7个月(逮捕后侦查阶段)+6.5个月(审查起诉)+13个月(一审)+10天(上诉期限)+4个月(二审)=32个月(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、不含一审二审衔接时间)。
注:所以家属被抓后,可能时间比较长,快则三五个月一审判下,慢则一两年很正常的,要有耐心等待。
一、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(普通案件7天送捕,特殊情况30天送捕,7天检察院作出决定时间) 1.传唤、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。(1天)(第119条)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 2.拘留时间,一般不得超过14日,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、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,最长37天。(第91条)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认为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。 取保候审时间,不得超过12个月;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 4. 监视居住时间,不得超过6个月。 统计:30+7=37天 |
二、逮捕后侦查机关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(一般案件2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,特殊案件延期一到两次,第一次延期1个月,第二次延期2个月,第三次延期2个月,2+1+2+2=7个月,人数特别多的案件,如涉黑案件等,可能用尽7个月) 1.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;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; 2.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,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; 3.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,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; 4.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,重新计算期限。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。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。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,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,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,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。 统计:(2个月+1个月)+2个月+2个月=7个月 |
三、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.5个月(案件简单,比较清楚的,可能1到1个半月移送到法院,退查最多两次,现在一般比较少退两次,退一次比较正常) 1.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。重大、复杂案件,可以延长0.5个月; 2.改变管辖的,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; 3.退回补充侦查,以两次为限,每次1个月;两次可以2个月。 4.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,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.5个月,共3个月。 5.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,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; 6.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,在7日以内提出。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十五日;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,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,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,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,可以延长至十五日。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。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,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 统计:(1个月+0.5个月)+1个月×2次+(1个月+0.5个月)×2次=6.5个月 |
四、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.5个月(一审一般最长3+3+1+3+1+3=14个月,大多数案件在3到6个月内判出;一审到二审有两三个月送案时间不计入审限,二审规定时间为2+2=4个月,实践中很多法院未按规定执行) 1.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。特殊情况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3个月,计6个月。 2.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,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。 3.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。 4.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,并移送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。 注: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,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,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,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。 5.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。 6.二审上诉、抗诉案件,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。特殊情况,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2个月,计4个月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、抗诉案件,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。 (第232条)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;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,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,从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。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、抗诉案件,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延长二个月;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 统计:[(2个月+1个月+3个月)+1个月+(2个月+1个月+3个月)]+10天+(2个月+2个月)=17.5个月 |
五、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.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。 2.延期审理:(1)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物证,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;(2)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,提出建议的;(3)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。 3.中止审理:(1)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,无法出庭的;(2)被告人脱逃的;(3)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,无法出庭,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;(4)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。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影响审判进行的,可以延期审理: 备注:以上援引的法条是指《刑事诉讼法》 |